贷款买车拒不还贷 法院判决偿还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消费贷款而引起的金融借款案作出判决,判决借款人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92032.87元、利息、逾期加息及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

  2010年7月5日,某银行与魏某签订一份《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魏某为购买一辆“奥迪”牌轿车,向该银行申请借款3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5.94%,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30日。魏某以其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借款使用期限为二年。合同还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出借人即可“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提前处置抵押物。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魏某发放了贷款30万元,但是魏某取得贷款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1年12月,已累计欠贷款本金近20万元。法院开庭时,魏某没有出庭,法院依法缺席作出了前述判决,并以抵押的轿车优先偿还上述债务。